發(fā)布時間:2024-09-09 21:37:32 來源:本站 作者:admin
本案討論了從欽奈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上訴委員會檔案轉(zhuǎn)移到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更正申請。M/s. Prakash Pipes Limited(“申請人”)提交了一份申請,要求取消授予 A.K. Rama Rao 先生(“Rama 先生”)的商標“PRAKASH”的注冊,申請編號為 1251013,注冊類別為 9 和 17。
由于沒有人代表 Rama 先生出庭,法院聽取了申請人和代表商標注冊官的律師的辯論。
申請人于 2020 年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(1999 年)(“法案”)第 47 條提交了更正申請,理由是未使用商標。主要論點是,請愿人自 1980 年以來一直是第 9、17 和 20 類商標“PRAKASH”的注冊用戶。而 Rama 先生在第 9 和第 17 類采用了相同的商標“PRAKASH”,聲稱自 1993 年以來一直在使用。然而,自 2006 年注冊以來,Rama 先生五年多來一直沒有使用“PRAKASH”商標。
法院指出,Rama 先生在與請愿人相同的商品類別中獲得了相同商標的注冊。另一方面,請愿人是藝術(shù)作品“PRAKASH PVC PIPES”的先前注冊所有者,也是使用“PRAKASH”字樣的多個商標的所有人。請愿人也一直在積極保護這些商標免受其他侵權(quán)者的侵害。
由于申請人的銷售量巨大,并因此獲得了商譽,法院認為 Rama 先生注冊相同商標的行為具有惡意,其目的是通過把自己的商品冒充為申請人的商品來非法牟利。因此,法院批準了申請人的更正請求,撤銷了 Rama 先生的商標。
M/s. Prakash Pipes Limited(“申請人”)提交了一份申請,要求取消授予 A.K. Rama Rao 先生(“Rama 先生”)的商標“PRAKASH”的注冊,申請編號為 1251013,注冊類別為 9 和 17。
由于沒有人代表 Rama 先生出庭,法院聽取了申請人和代表商標注冊官的律師的辯論。
申請人于 2020 年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(1999 年)(“法案”)第 47 條提交了更正申請,理由是未使用商標。主要論點是,請愿人自 1980 年以來一直是第 9、17 和 20 類商標“PRAKASH”的注冊用戶。而 Rama 先生在第 9 和第 17 類采用了相同的商標“PRAKASH”,聲稱自 1993 年以來一直在使用。然而,自 2006 年注冊以來,Rama 先生五年多來一直沒有使用“PRAKASH”商標。
法院指出,Rama 先生在與請愿人相同的商品類別中獲得了相同商標的注冊。另一方面,請愿人是藝術(shù)作品“PRAKASH PVC PIPES”的先前注冊所有者,也是使用“PRAKASH”字樣的多個商標的所有人。請愿人也一直在積極保護這些商標免受其他侵權(quán)者的侵害。
由于申請人的銷售量巨大,并因此獲得了商譽,法院認為 Rama 先生注冊相同商標的行為具有惡意,其目的是通過把自己的商品冒充為申請人的商品來非法牟利。因此,法院批準了申請人的更正請求,撤銷了 Rama 先生的商標。